為了方便納稅,壹般按照稅法規定的不同折舊年限進行分類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工作機器和設備屬於第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