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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並非壹定要有註冊會計師審核簽字,月度、季度財務報告壹般地方監管機構並沒有強制要求,當然,個別地方另行規定的除外。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壹並對外提供。
另外,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壹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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