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大家更好的掌握貨物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我們將詳細分析貨物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的相關政策和實務問題。
壹、貨物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相關政策規定。
1,基本政策。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8年6月65438+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支付的運雜費,按照運費結算憑證(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扣除。但是,隨運費支付的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得扣除。納稅人購買或者銷售免稅商品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扣稅。
(1998年7月65,438+0之前,貨運發票增值稅抵扣率為65,438+00%。相關政策依據見財稅[65,438+0994]60號、財稅[65,438+0994]65,438+02號、財稅[65,438+02]。
自2005年4月1日起,東北地區企業支付的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運輸費用準予扣除(國稅函〔2005〕332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擴大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範圍的中部地區企業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2007年7月1日後取得交通運輸發票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7]75號)
【實際問題】:
對於運費發票的抵扣,我們壹般的表述是壹般納稅人購銷貨物和提供應稅服務時支付的運輸費用。實踐中存在這樣壹種情況,部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將采購的物資交付到倉庫後,需要將物資從物資倉庫運輸到生產現場。運輸發票能否抵扣廠區內這部分運輸費用的增值稅存在爭議。因為,壹般認為,工廠的這部分運費不在物料的外購或銷售中,這是不符合規定的。然而,這壹爭議從2005年6月28日起就不存在了。在此,提出以下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壹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在進項稅額中扣除。
因此,只要運輸費用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就允許計算進項稅抵扣。雖然在後來總局關於貨運發票抵扣增值稅的聲明中,仍然是購買或者銷售貨物的壹個環節,但是仍然執行財稅[2005]165號提出的這個原則。
2.允許扣除的運輸發票和費用。
①運輸發票,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允許計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貨運發票類型。根據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外購、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固定資產除外,可在特殊地區支付),允許抵扣的運費結算憑證(普通發票)是指國有鐵路、民航、公路、水運單位開具的運費票證,以及非國有運輸單位從事貨物運輸開具的加蓋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運費票證。允許計算進項稅抵扣的運費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定額發票。(國發[1995]288號)
(2)允許扣除運費。
允許扣除的運費金額是指運輸單位開具的發票上註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不包括隨運費支付的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國發[1995]288號)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外購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支付的管道運輸費用,可以按照加蓋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抵扣進項稅額。(國稅發[1996]155)
③不允許扣除的運費。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通過郵寄方式銷售、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郵費,不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發[1995]288號)。
納稅人為購銷商品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扣除交通費(國稅發[1995]第192號)。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扣除。(國政發[2005]54號)
企業外購或銷售貨物支付的費用,在計算運費進項稅額時,必須以鐵路、公路、民航等單位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和“公路運輸發票”為依據。不得根據聯運發票計算進項稅)
允許計算進項稅抵扣的貨運發票必須與采購發票所列相關項目壹致,否則不予抵扣。
納稅人同時購買固定資產和原材料。如果發生的運費能夠合理劃分,運輸原材料的運費進項稅可以抵扣。如果不能分割,就不能計算進項稅抵扣。
運輸發票,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項目不全的(運輸發票除外,開具運輸清單匯總),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壹般納稅人開具的運輸發票,憑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輸清單並加蓋財務或發票專用章,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抵扣。(財稅[2005]第165號)
運輸發票,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項目不全的(運輸發票除外,開具運輸清單匯總),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財稅[2005]第165號)
【實際問題】:
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貨物進出口中發生的境外運輸費用能否在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抵扣的問題,根據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境外運輸費用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國際貨運代理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5]165號不僅強調國際貨運代理發票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還規定運輸發票中的國際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事實上,明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的境外運輸費用不能從進項稅額中抵扣。
進項稅轉運輸發票,不可抵扣的,應按企業實際入賬的運費金額除以1-7%再乘以7%確認。即轉出不可抵扣運費金額=企業記錄的運輸成本/(1-7%)*7%。
第二,詳細解讀各種貨運發票的增值稅抵扣
以上是關於運輸發票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壹些基本政策規定。因為運輸發票中的貨物種類很多,包括機票、火車票、公路票、內河票等。,政策法規也不壹樣。為了讓大家更好的掌握各種貨運發票的增值稅抵扣,我們將根據各種貨運發票的種類,詳細講解貨運發票抵扣中的各種問題和應註意的事項。
(1) 0x20民用計重收費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銷貨物(固定資產除外)取得的民用航空運單,按照國發[1995]288號規定,準予扣除
目前,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對民用航空運單抵扣增值稅沒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壹般納稅人只有取得民航公司開具的發票,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實踐中,航空公司的貨運業務壹般外包給大型貨代公司,即航空公司壹般不直接面對市場承接航空運輸業務。
因此,壹般納稅人通過航空運輸銷售或購買貨物時,與運輸代理人簽訂合同,壹般從貨運代理人處取得發票。根據政策,貨代發票不能計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實踐中,壹些納稅人計算取得的貨代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導致稅務機關處罰。
(0x20管道運輸發票
根據國稅發[1996]第155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支付的管道運輸費用,可以按照加蓋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管道運輸壹般發生在石油運輸和天然氣運輸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較少,其在實踐中的規定也比較簡單。
(0x20鐵路運輸發票
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不含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鐵路臨時管道和鐵路專用線的運輸費用)準予扣除。扣除範圍僅限於鐵路運輸企業發放的各種營業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不得扣除隨貨運支付的其他雜費。擴大東北地區增值稅抵扣範圍,允許抵扣企業購進或銷售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國稅函〔2005〕332號)
中鐵包裹快遞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快運)為客戶提供運輸服務,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因此,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時取得的《中國鐵路小型貨物快運運單》所列的壹次性鐵路快運費、超重費、代收運費和轉運運費,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國稅函[2003]970號)
【實際問題】:
由於鐵路運輸方式普遍采用貨車承包制,壹般納稅人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租用他人貨車時,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與實際購買或銷售貨物的人不壹致,導致鐵路運輸發票難以抵扣,而財稅[2005]165號文件規定,壹般納稅人通過鐵路購買或銷售貨物(東北以外的固定資產除外)。並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壹致,但在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欄或備註欄註明納稅人名稱(手寫無效)的,可將運輸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四)0x20公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發票。
由於2003年6月+2003年10月,河南省許昌市發生了利用運輸發票這種偽造貨物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特大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對公路和內河貨物運輸市場進行了專項稅收管理,並出臺了新的稅收征管措施,這也導致公路和內河貨運發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現了新的變化。
10 2003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65438號+021),由《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貨運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營業稅認定及年審試行辦法》組成
首先,凡在我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認定為自開票和納稅人代開票。
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 (壹)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水路運輸許可證;?(二)年貨物運輸服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租用辦公用房的,租期必須大於1年;?(四)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五)有自己的運輸工具,並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六)賬簿齊全,能夠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發票、其他憑證和其他資料,能夠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局的要求正確計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和營業利潤,能夠正常進行納稅申報,按照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繳納各項稅款。
自開票納稅人可以開具全國統壹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
不得將個人、承包商、承租人和附屬人員視為自行開票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要開具貨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為自開票納稅人。
開票中介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批準,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單位和物流單位開具的發票的,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允許扣除的運費金額,是指自開票納稅人和開票單位為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運發票上註明的運費、建設基金和現行規定允許扣除的其他貨運費用;不得扣除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標明運雜費,未單獨標明但與運雜費合並的不得抵扣。(國稅發[2004]88號)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後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申報抵扣貨物運輸發票(國稅發[2004]88號)。這改變了以前工業企業在貨物入庫、商業企業付款後,允許從貨運發票中抵扣增值稅的政策。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境內、境外貨物運輸發票,可暫填《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的內陸運輸欄。(國稅發[2004]88號)
目前,公路和內河貨運的運輸發票抵扣按以下程序進行:
在系統運行初期,由於國稅機關比對系統中的信息完全是手工采集,且采集的信息量較大,出錯的概率較大,特別是在采集18納稅人的識別碼時,由於納稅人或稅務機關采集的信息錯誤,導致運輸發票中大量貨物無法抵扣。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此基礎上,借鑒金稅三期增值稅發票抵扣的相關方法,從2006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11。
從2006年6月11起,除試點地區外的其他省(市)開始實施貨運發票稅控系統,並於2006年6月至2006年2月完成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的實施。2007年6月5438+10月1後,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舊版貨運發票,啟用新版。2007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的舊貨運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自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起,在已實施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的地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新版貨運發票,必須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認證采集,認證的新版貨運發票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由於國稅機關的信息采集是通過發票上的稅控碼直接電子化采集,采集的信息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
由於新的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已於2006年6月165438+10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6]第2號規定:
1.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是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新貨運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7年6月65438+10月1之後開具的舊貨運發票,不再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65438+2006年2月31日之前開具的舊貨運發票,暫繼續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納稅人應於開具之日起90日後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從2007年4月1日起,舊貨運發票不得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目前發票認證過程中存在幾種認證錯誤:重復認證是指對已經認證過的同壹張貨運發票進行再次認證。
密文不正確是指運費發票中所列的密文無法被解讀。?認證不壹致是指納稅人識別號錯誤,或者貨運發票所列密文與解釋後的明文不壹致。?比對不壹致是指運費發票抵扣聯和存根聯數據的發票日期、承運人納稅人識別號、付款人納稅人識別號、運費金額不壹致。不壹致的優先級順序為:運費金額、承運人和付款人的納稅人標識號、付款人納稅人標識號、承運人納稅人標識號和發票日期。?缺少聯系是指運費發票審核系統中有壹個扣款聯系,沒有對應的存根聯系,按照規定不需要保留用於下次比對。?重號是指在貨運發票審核系統中扣除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的發票編碼和號碼。
為進壹步提高新版貨物運輸發票的抵扣質量,國家稅務總局對如何規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的開具作出了詳細規定:(國稅發〔2006〕67號)文件規定,
1.根據用戶的不同,貨運發票可分為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以下簡稱自開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以下簡稱開票)兩種。自開票由自開票納稅人購買並開具;發票由開具單位領購開具。代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開具發票。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時,應到稅務機關及其指定單位辦理代開發票事宜。
2.鑒於貨物聯運業務的內容與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務基本相同,為便於統壹管理和納稅人使用發票,從事貨物聯運業務的納稅人可以購買和使用貨運發票。?
3、《貨運發票》必須由電腦和稅控設備開具,手寫無效。開票軟件由稅務總局開發,免費提供給納稅人。稅控儀器和開票軟件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4.填寫運費發票時,除了發票代碼和發票號(已輸入)外,還需要輸入其他信息,包括:發票日期、收貨人和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和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和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和代碼、運輸項目和金額、其他項目和金額、開具單位和代碼(或開具稅務機關和代碼)、代扣代繳稅款等。輸入上述信息後,稅控裝置按規定程序自動生成並打印的信息包括:機號、機號、稅控碼、運費小計、其他費用小計、合計(用文字和數字表示)。錄入和打印時,機印代碼和號碼應與打印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壹致。
5.為確保審核比對時正確區分發貨人中的收貨人和實際付款人(扣款方和運費扣款方),填寫運費發票時應先確認實際付款人,並在納稅人識別號前打印“+”號。“+”號和納稅人識別號之間沒有空格。填寫收貨人與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與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與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機構及代碼(或稅務機關及代碼)欄目時,應分別填寫兩行。
6.運費發票應當壹次性如實填寫,並分別註明運費和其他費用。“運輸項目及金額”欄包括: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單位運價、收費裏程及金額等。“其他項目及金額”欄包括:手續費(手續費)、保管費、保險費、其他項目及費用。備註欄可填寫出發地、到達地和車(船)號等。?
7.開具貨運發票時,應在發票左下角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扣款不蓋章。
8.稅控裝置自動打印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的稅控碼如果打印信息不全,打印信息與還原信息不壹致,則為無效發票,國稅機關在審核進項稅時不予抵扣。
采取上述措施後,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大量不符和情況。針對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國〔2007〕315號進壹步明確了規範開票行為:
1,貨運發票打印應正確完整:
(1)貨運發票開具不規範,發票票面內容未在相應區域打印,打印偏差和傾斜會導致國稅機關無法自動掃描認證抵扣,增加國稅機關認證工作量,給納稅人帶來不便。開票單位應按要求正確打印運費發票。?
(2)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稅控碼為144位數字,票面印有4行36位符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稅控碼為180位數字,票面印有5行36位符號。開票單位應正確設置打印機和頁邊距,確保稅控碼打印完整。
2、扣款不蓋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67號)第五條第(六)項明確要求“抵扣聯不得蓋章”。目前,部分地區未嚴格執行國稅發〔2006〕67號文件要求,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代開發票)抵扣聯上加蓋各種印章,應立即予以糾正。
3、關於主管稅務機關代碼
貨運發票抵扣聯上加蓋的印章,或者印章上主管稅務機關代碼與抵扣聯上實際打印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不壹致,與認證無關,稅務機關應當受理該類發票的認證業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整合的思路,貨運發票稅控系統同時支持主管稅務機關9位和11位代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代開發票)中可能有主管稅務機關的9位或11位代碼。國家稅務總局將於近期就稅務機關代碼的新編制規則和使用要求發布明確文件。
4.提高貨運發票掃描認證效率。
由於發票的開具和保管不規範,掃描識別率低,導致貨運發票抵扣部分項目掃描後可能識別錯誤,系統將異常項目以紅色突出顯示,需要操作員人工幹預。對於無法認證的發票,特別是稅控碼不全的發票,國稅機關應當退回發票,並要求納稅人重新開具。稅務總局將不斷改進和完善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盡快提高貨運發票掃描識別率,增強系統可用性。
【實際問題】:
以上內容主要是提醒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時,應按照上述要求對發票進行必要的審核,以免在申請抵扣時發現不符合要求,進而退票、重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審核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發票的真實性。判斷發票的真偽是壹般納稅人在取得貨運發票時首先要註意的問題。對於發票的真偽,首先要看發票的質量,是否有水印。開票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比如自開票納稅人,首先要檢查該單位是否具有稅務機關認可的自開票資質證書。對於代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需要核對稅務機關名稱是否正確,必要時可以打電話詢問。對於代開發票的機構,要檢查是否有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證明。同時,根據自開票納稅人的認定條件,壹般納稅人取得個人開具的貨運發票的,壹定是假票,因為個人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這些都是常識性的問題,大家要註意不要因為獲取假票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目前,對貨運發票實行稅控後,假票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普通納稅人應引起註意。
2.檢查發票信息是否完整。具體內容包括:發票日期、收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運輸項目及金額、其他項目及金額、機構及代碼(或稅務機關及代碼)、代扣稅、稅率、完稅憑證(或繳款書)號碼、機打代碼、機打號碼、開票人及機打號碼。
3.運費和雜費的金額必須分開填寫。這點大家壹定要註意。因為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發票只能抵扣運費和建設資金,不能抵扣雜費。很多貨代為了方便直接運雜費,導致壹般納稅人無法抵扣增值稅的情況。因此,壹般納稅人在取得運費發票時,壹定要註意運費和雜費是否分開填寫,如果沒有,就要求貨運單位重新開發票。
4.不要蓋章扣。很多貨運公司開具貨運發票時,在發票上加蓋發票章或財務章,並加蓋抵扣章。根據國稅函〔2006〕67號第五條第(六)項明確要求“抵扣聯不蓋章,導致納稅人取得已蓋章的貨運發票抵扣聯,國稅機關不予抵扣。所以壹般納稅人在取得運費發票抵扣時要註意,不要蓋章。
5.仔細核對發票信息是否正確。尤其是發票金額、收貨人姓名與納稅人識別號、發貨人姓名與納稅人識別號、承運人姓名與納稅人識別號,尤其是納稅人識別號,由於位數較多,容易出現錯誤。
為進壹步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控系統開具貨運發票的增值稅抵扣管理,對國稅機關在認證審核中發現的涉嫌非法貨運發票處理的有關問題,國發[2007]722號文明確規定:
1.屬於“認證不壹致”、“納稅人識別號不壹致(發票所列納稅人識別號與申請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壹致)”和“發票代碼號不壹致(機種代碼或編號與發票代碼或編號不壹致)”的貨運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應將貨運發票原件退回企業,並告知認證中發現的問題類型,企業應要求開票人重新開具。
2.屬於“重復認證”、“密文不正確”、“認證不壹致(不含發票碼號認證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的貨運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始憑證,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查處。對審計發現有違規嫌疑的貨運發票,暫不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由管理部門按照審計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