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全面預算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反映預算執行情況,實施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配置資金。基本任務如下:
壹、處理總預算會計的日常會計事務。辦理財務收支、資金調撥和往來賬目的會計工作;及時組織編制和匯總年度政府決算和行政事業單位決算,開展上下級財政年終結算。
第二,調度財政資金。根據財政收支特點,妥善解決財政資金存量與用戶需求之間的矛盾,在保證資金按計劃及時供應的基礎上合理分配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實施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通過核算和反映,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分析,由會計監督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協調預算執行中涉及的國庫會計和收入收繳會計的業務關系,做好預算執行的核算、反映和監督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預算會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或審核本行政區域內預算會計具體核算辦法的補充規定;組織預算會計的培訓活動;組織檢查和指導本單位會計工作和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五、做好預算會計事務管理。負責預算會計基礎工作管理,參與預算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評和會計證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