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工作撥款是指地質勘查單位為完成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任務而取得的國家預算撥款。國家預算撥款是指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項地質勘查工作撥款,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地方財政預算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和其他撥款。中央預算撥款是指中央預算撥給地勘單位的地質勘查工作撥款;地方財政預算撥款是指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對地質勘查工作的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給地勘單位的地質勘查工作經費;其他撥款是指除上述撥款來源以外的國家預算中用於土地勘查的其他財政預算撥款。
地勘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原由中央預算安排的地勘費撥款已全部劃撥到省(市、自治區)財政撥款,實行包幹使用。除少量地質項目支出外,主要用於地勘單位的經常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的支出。地質項目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地質調查專項經費和地方各級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地質勘探工作的撥款方法
財政預算壹般有兩種資金分配方式:
壹、撥款法,又稱實際撥款法,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各主管部門的申請單,在批準的年度支出預算內,每月開具壹至兩次撥款憑證,通知國庫將預算資金直接劃入申請資金的主管部門的資金存款賬戶。使用資金的單位可以在存款額度內支出或轉賬給下屬單位。主管部門向下屬單位劃撥資金時,可以通過支票或匯款的方式辦理。
二是定額分配模式,即財政部門根據地方地勘主管部門的定額申請,在批準的年度支出預算內,根據季度計劃和實際需要,按季度或分階段向地勘單位主管部門下達定額,即下達定額,並通知申請人及其開戶銀行。各用款單位在批準的額度內,按指定用途從銀行使用,或發出“額度分配通知”,將額度劃撥給下屬單位。
目前省財政撥給地勘單位的經費都是撥款。
三、地質勘查資金的核算
地質勘查單位應設置“地質勘查資金”科目,核算和反映地質勘查資金的分配、支出和核銷情況;同時,根據資金來源和財政預算要求,設置“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其他撥款”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為便於核算以前年度撥付但尚未核銷的各種地質勘查資金,在“地質勘查資金”科目下增設“以前年度資金”二級科目。
(壹)主要會計業務
(1)地質勘探單位收到各種地質勘探資金,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地質勘探資金——相關明細科目”。
(2)地勘單位年終返還中央預算撥款或取消撥款限額時,借記“限額存款”科目,貸記“地勘工作撥款——中央預算撥款”科目。
(3)按照現行制度,地勘單位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後,地勘工作經費才予以核銷。鑒於地勘單位年度財務報告的編報和主管財政部門的審批應在次年完成,為不影響新的年度會計核算工作,地勘單位可在新年度建立新賬戶時,根據上報的財務報告核銷地勘工作支出。
地勘單位在建賬時,應將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等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轉入以前年度撥款明細科目,再將“已完成地質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與“地質勘探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相抵銷,即借記地質勘探撥款。核銷後,“地質勘查工作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的貸方余額為地質勘查工作撥款余額。
上壹年度財務報告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後,核銷數與批準數不壹致的,應按批準數進行調整。審批數大於核銷數的,其差額應先加到地質勘查工作支出中,再隨地質勘查工作撥款核銷;如果核定的金額小於核銷的金額,則先將差額轉回,再將差額(即未核銷的地質勘探支出)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以便以後處理。
(二)地質勘查資金結余的會計處理。
如上所述,地質勘探工作的資金平衡是在許多情況下形成的。未完成的地質項目形成的結余需要結轉下壹年度繼續地質找礦工作或在項目完成時壹並核銷。自然不存在會計問題。這裏主要說明的是已完成地質項目形成的余額的會計處理方法。
壹般情況下,對已完成的地質項目形成的資金結余有三種處理方式:壹是交由上級部門統壹安排使用;二是報主管財政部門批準,轉入全國基金留成;三是交給主管財政部門。其會計處理是:
(1)根據主管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地質勘探資金結余上繳主管財政部門或主管地質勘探部門時,借記“地質勘探資金——以前年度資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將地質勘探資金結余留給地質勘探單位轉為國家資金時,借記“地質勘探資金——以前年度資金”科目,貸記“國家資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