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2015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學位;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所轄的十四個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的縣(縣級市、區)(非國家或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西部省區所轄縣(縣級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條件放寬到大學法律學歷。申請放寬報名資格以報名時報名者的戶籍為準。如果報名時戶籍在報名資格放寬的地方,可以申請放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