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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計憑證問題

《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

會計記錄應該用中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由此可見,會計法對會計記錄用詞的基本要求是:

首先,會計記錄應該用中文書寫。會計記錄中使用的文字是正確核算和表達各種會計記錄和會計資料的重要媒介。會計資料作為壹種商業語言和社會資源,必須規範統壹,對會計資料起輔助作用的會計記錄也必須大眾化。在中國,漢語是官方法律語言,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因此,法律規定單位的會計記錄必須用中文書寫。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國境內的外國機構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另壹種文字。在中國,除了廣泛使用漢語外,民族自治地方也使用民族語言,壹些外資企業也使用外語。為了方便使用不同語言文字的使用者閱讀會計資料,《會計法》規定,單位的會計記錄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另壹種語言文字(本國語或者外文)。

會計憑證的裝訂應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不得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