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資產減值損失,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處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準備可以轉回,但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債券工具投資,在原計提減值準備的範圍內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2)持有權益工具投資(如股票)的,不能通過損益轉回。條目應該是: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