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壹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體表現在
①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在定價政策、結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過內部協商來進行選擇,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方式與過程往往比壹般的市場交易簡單直接,因而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營運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1].
②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著國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體地位,股權集中度過高,而社會公眾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過於分散等缺陷,從而削弱了中小股東對不公平關聯方交易進行監督制約的能力。關聯方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股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③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涉及範圍廣、交易頻繁、復雜、交易金額大,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銷售給關聯方產品***計129112萬元,占該公司年度銷售額的89.36%;向關聯方采購貨物金額為35488萬元,占年度購貨額的24.01%.
2、存在的幾個問題
2.1關聯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壹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②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在披露時要求記錄累計余額,不需要披露本期發生額;③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④關聯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項,如購貨、銷貨、應收應付款等,應當披露連續2年的比較資料。如果2年的比較資料中有壹年屬於重大交易,另壹年屬於非重大交易,也應當分別關聯方和交易類型予以披露;⑤關聯方之間簽訂的交易協議或合同如涉及當期和以後各期的,應當在簽訂協議或合同的當期和以後各期披露協議或合同的主要內容、交易總額以及當期的交易數量及金額。
2.2關聯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不同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理解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因此在關聯方交易披露中掌握的尺度各有不同,致使在披露程度和披露質量上存在壹定的差距,反映和暴露出壹些問題,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①關聯方交易協議定價的彈性很大,成為某些上市公司的“利潤蓄水池”。從上市公司實際披露情況來看,不少上市公司對關聯交易定價的確定依據或未作說明,或說明的定價方式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