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依法進行上述稅務檢查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稅務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與納稅、代扣、代收稅款有關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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