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