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上述法律規定了出納的工作性質和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