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壹步加強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的財務管理,規範財務管理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主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自願承辦的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和全國城市運動會(以下簡稱運動會)。第三條體育賽事財務管理是體育事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體育賽事所需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核算、監督、檢查等壹系列工作,對辦好體育賽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四條大運會的財務管理必須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按照“與* * * *共同主辦,與* * * *共同負擔,地方自籌為主,中央財政定額補助為輔”的原則,積極籌措資金,確保大運會的基本需要,厲行節約,把大運會辦得隆重、熱烈、圓滿、節儉。第五條在大運會的籌備、完成和善後處理過程中,必須建立獨立的會計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部),接受大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的直接領導,並接受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運動會的財務收支由上級或同級審計部門進行同期或事後審計。第六條組委會財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開展工作。運動會財務部必須配備持有會計證的專職會計人員。必須配備會計和出納,1人不得同時主管會計和出納業務。出納人員不得負責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登記。第七條運動會的壹切財務收支活動,在組委會的領導下,由財務部管理。第八條大運會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支出標準和支出方法管理、收入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第二章預算管理第九條組委會下屬各部門、各競賽委員會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和承辦的競賽項目,編制運動會預算,提交組委會財務部審核、平衡、匯總,經組委會批準後執行。第十條組委會各部門、各競賽委員會在編制預算時,應列出具體項目、數量、單位、支出標準及其他計算依據,便於審計。財務部編制的預算經組委會批準後,壹般不予調整。因特殊困難需要調整預算的,各部門和競賽委員會必須提交預算調整報告,經財務部審核同意並報組委會批準後方可調整。第十壹條為加強對運動會預算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組委會應將運動會預算報國家體委和財政部備案。第十二條組委會各部門、各競賽委員會要有1領導負責本單位財務工作,按照預算內容和資金使用計劃執行,嚴格控制,不得突破。第十三條組委會對各部門和競賽委員會壹般采取包幹預算的管理方式。如有費用超支,由組委會內部調劑解決。經費結余由組委會提出,報當地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十四條組委會財務部門應及時做好賽時財務清算工作,在賽後半年內作出決算報告,經同級審計部門審核後,報國家體委和財政部備案。第三章支出標準和支出方法第十五條夥食費管理:
(壹)運動員、教練員的夥食費標準,參照國家體委、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及其他人員夥食費標準的通知》中的有關體能標準執行。組委會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制定貨幣標準。夥食費由各代表團自行承擔,並支付給組委會。
(二)各代表團領隊、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夥食費標準由組委會制定。夥食費由各代表團自行承擔,並支付給組委會。
(3)組委會工作人員夥食費以當地會議夥食標準為準。自理膳食費用標準由組委會確定。
(四)運動會期間(指組委會規定的報到時至離開時的期間),對不在會場住宿的裁判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可給予壹定補貼,支付標準由組委會確定。
(5)為保證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實際營養需要,可按上述夥食費標準的30%至35%單獨收取壹筆“夥食管理費”,費用由組委會支付。第十六條關於住宿費的管理:
(1)運動員工作人員在運動會期間的食宿費用由組委會承擔。
(二)代表團超編人員的住宿費由代表團自行承擔。
(三)提前到會、延期離會和行程中轉的代表團食宿由代表團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