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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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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合夥制度和有限責任制度是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組織形式。合夥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比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兩名以上註冊會計師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由壹定數量的股東組成,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因此其全部資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與有限責任制度相比,合夥制度具有以下特點:(-)出資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夥形式下,合夥事務所發生索賠案件時,合夥人首先按其債務比例清償事務所的合夥財產。不足的,用個人財產或者家庭財產清償。此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相比之下,有限責任制度對投資者的約束力要小得多。事務所的財產與出資人的個人財產相分離,出資人只對其出資負責。因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比合夥制要小得多。(二)人員結構的相對穩定性不同。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結構穩定。因為合夥人* * *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合夥人的變更對於其他合夥人和債權人來說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於合夥人的變更,合夥協議應該有嚴格的規定,比如合夥人轉讓股份是受到很多約束的。這使得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趨於穩定。與合夥制相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可以不經其他股東同意而轉讓其股份,這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對事務所成員的約束力和責任感。(3)量表的可塑性不同。股東數量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股東多。資金越多,公司規模就越大。或者反之亦然,達拉斯到禮堂壹家合夥制會計事務所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其合夥人與管理事務所是同壹人。所以合夥人之間必須互相監督,互相信任,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這限制了合作夥伴的參與。與合夥制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是按照自己的出資額承擔債務,所以對新股東的參與沒有太多的限制。股東人數相對靈活。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具有很強的可塑性。綜上所述,合夥制在提高註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和職業素質方面要比有限責任制優越得多,人員構成也相對穩定。但是,合夥企業規模的可塑性小於有限責任企業,不利於企業規模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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