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依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三條規定: 事業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按照本制度規定處理。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不設臵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會計處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2、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3、同壹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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