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也可以由律師自己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