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轉移應分兩步進行,先從原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再轉移到目標所在地的財政部門:
第壹步:大聲喊出來
應提供以下信息:
(1)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壹式三份。(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三)有效證件(身份證、軍人身份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查驗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有人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待轉入地填滿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入手續。持有人當年未完成繼續教育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轉入登記表中註明。持證人轉移後,應當參加當年的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移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移交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打印其基本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有人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者有變更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規定進行更正或者變更。
持有人確認基本信息和轉移登記表內容後,應在基本信息表和轉移登記表上簽字。被劃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劃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系電話和時間,在資格證書“登記、變更、劃轉記錄”頁打印劃轉記錄。
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轉崗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轉崗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手續辦理轉崗手續。
在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者返還持有人電子信息前,持有人申請取消轉讓的,應當向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交取消轉讓理由的書面說明,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持有人申請取消轉讓。
持有人未轉出或者因故被退回的,應當自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轉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驗證。如仍需轉學,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步:轉入:
從省外調入本省的持證人員,應當在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成功上傳電子信息後90日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申請轉入時,應持轉入申請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有效證件(身份證、軍人身份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發證機關辦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入登記表》向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轉入, 以及轉入單位的接收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法人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轉移手續時,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轉移平臺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及時導入本省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轉入,並註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絕轉讓決定的,應當當場告知持有人;不能當場通知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全國調劑平臺上退回拒絕調入的人員信息,並註明退回原因。
(壹)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轉移登記表所列信息與全國轉移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三)自轉讓之日起超過90日的。
(四)持證人證件的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持證人現有證件的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
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入地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當在相應行政機關依法變更身份證號和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轉移手續。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被認證人員信息在財政部轉賬平臺、財政專網查詢系統、轉入地轉賬記錄中不存在的,可以認定其持有的證書為假證,應當當場沒收其證書並出具相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