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最新準則如下:(1)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二。固定資產的稅法標準現行稅法中固定資產的概念在不同的稅收法規中有不同的表述: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設備、器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資產。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不動產以外的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三十三條:個體工商戶使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屬於固定資產。
法律客觀性: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限,或者該固定資產能夠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的數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