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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銀行工作要會計證麽?

去銀行做會計工作,要會計證。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第三條、第四條有明確規定: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壹)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