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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銀團貸款?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在貸款條件相同、貸款協議相同的基礎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銀團貸款又稱銀團貸款,是由壹家或多家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牽頭,由多家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組成的銀行集團采用同壹貸款協議,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壹借款人提供融資的壹種貸款方式。國際辛迪加是由不同國家的許多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產品服務於資金需求巨大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會計科目涉及的“銀團貸款”數為1324。

本科目核算我行作為牽頭行和參與行,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銀團貸款的主要會計處理

(1)銀行發放貸款時,應按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存放中央銀行”等科目;

(2)期末,按規定計算並確認貸款利息時,主辦行按其在銀團貸款利息中所占份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牽頭行應將參與行享有的銀團貸款利息部分登記在表外。參加行應按其在銀團貸款利息中所占份額,借記“應收利息”,貸記“利息收入”。

主辦行實際收到銀團貸款利息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單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份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主辦行向參加行劃轉貸款利息時,根據劃轉利息,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存款”和“同業存款”科目;根據收到的利息,各參加行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

(3)期末應對銀團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應找出銀團貸款無法收回的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的,應當核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4)到期回收本息時,主辦行或參加行應按回收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單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如參加行貸款本息由主辦行收取,主辦行在收到屬於參加行的貸款本息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單位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牽頭行向參加行劃轉貸款本息時,根據劃轉的本息,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存款”科目;參加行應根據收到的本息,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單位存款”科目,根據應計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根據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本科目應按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作為牽頭行或參與行發放的貸款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