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計機構內部審計壹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檢查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相關計算是否正確,計劃指標之間是否相互銜接。審計結束後,應提出建議或意見,以便修改和完善計劃和預算。2.審查實際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止或糾正。3.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規定。4.復核各種財產物資的變動和結存情況,並與賬面記錄核對,以確定賬實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找出不符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內部審計系統不同於內部審計系統。前者是會計機構內部的壹個工作系統。後者是由內部審計機構或在會計機構之外單獨設置的審計人員對會計工作進行重新檢查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