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範圍
1.該基金可投資於在國內外市場合法發行的金融工具。境內市場投資工具包括依法在內地發行並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企業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依法在內地發行並上市的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2.境外市場投資工具包括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上市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和房地產信托憑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規定範圍內允許在港股通機制(以下簡稱“港股通”)下交易的股票;
3.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註冊的公開募集基金(含ETF);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其他證券;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回購協議、短期國債等貨幣市場工具(此處的“銀行”應為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最近壹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掛鉤固定收益、股票、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的結構性投資產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遠期合約、掉期及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