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支出
貸款: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等。
第二,解釋。《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行政單位設置的支出項目只有兩項,即支出和撥款。(單位自行發生的費用只能計入“支出”科目)
1,“支出”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公司職工薪酬時,按計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支付外聘人員服務費,按應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按扣稅後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科目。
(3)購買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和工程結算的價款,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根據采購或工程的結算成本,借記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其明細科目。
(4)發生其他支出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等科目。
2、“預留資金”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向下屬單位預留的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同級非財政性資金,如撥給下屬單位的專項資金和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