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英文名: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簡稱CCM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中國工程機械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為政府、行業、會員、用戶服務;成為政府、企業、用戶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自律的行業行為;推動中國工程機械行業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主管機關、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26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研究和討論工程機械行業的發展方向、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為政府制定行業重大決策提供規劃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管理經驗;探索企業深化改革的新途徑;推廣企業管理的創新成果;推動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開展診斷咨詢服務,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三)受委托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和發展項目進行前期研究和論證並提出建議,為用戶采購和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
(四)受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組織或參與修訂與工程機械相關的各類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開展顧客滿意度調查、企業產品質量調查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參與工程機械產品各類許可證的發放、檢查和整改,為政府審查和換證提供依據。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政府進行質量管理,促進產品品種、性能和質量的持續改進。
(六)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工程機械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開展市場調研,開展市場預測和產品進出口監測,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七)開展國際交流活動,加強與各國同行業協會和企業的聯系與溝通,提供與工程機械行業相關的咨詢服務。
(八)制定《規章制度》;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企業形象和市場聲譽。
(九)做好行業內的價格協調和價格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在本行業國內外舉辦展覽會、技術交流會和產品推介會,組織會員參加和參觀;推動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壹)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和網絡信息工作,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提供依據,為企業研究市場提供服務。
(十二)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等各類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人員素質。
(十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工業產品技術鑒定、企業資質評估、科技成果評價等服務。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業和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在行業內貫徹政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維護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辦政府交辦和成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類型: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可授權常務理事會代表其審查會員資格;
(四)各分會可受協會委托辦理吸收會員手續,但入會手續同上;
(五)會員單位的代表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協會會員單位代表隨之變更。
(6)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組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65438日+10月265438日+10月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