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納不得兼營審計【編制銀行對賬單是審計的壹種】,保管會計檔案,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這些是貨幣資金收支分離和記賬崗所需的“賬目】。壹個單位不得由壹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申請、審批、審核、支付】全流程。
(2)審批人應按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在其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審批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超出授權範圍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3)單位應按規定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①付款申請。單位相關部門[如采購付款]或個人使用貨幣資金時,應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貨幣資金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如應付憑證],並附上有效的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如驗收單、賣方發票]。
②付款審批。審批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的程序對付款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要求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批準人應當不予批準。
③支付審核。審核人【財務部工作人員】對批準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審核,檢查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審批範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文件是否齊全,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適當。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付款。
4辦理付款。出納根據復核後的付款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的支付手續,及時登記庫存現金和存款日記賬【本科目無需分賬】。
(四)單位應當對重要貨幣資金的支付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止貪汙、侵占和挪用貨幣資金。
(5)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2.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1)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及時存入銀行。
(2)根據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的現金支出範圍。不屬於現金支出範圍的業務,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3)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自身費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取現金的,應事先報銀行審批。
(4)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賬外賬。嚴禁收錢不入賬。
(5)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定期檢查和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各單位應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簽發無資金擔保的票據或遠期支票。
(7)單位應指定專人【出納以外】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壹次,並編制銀行對賬表。
(8)單位應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如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並處理。
3.票據及相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管理,明確各類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的責任、權限和流程,建立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丟失和挪用。
(2)單位應加強預留銀行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壹人保管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