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計算方法:
壹、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稅法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壹)收入的確定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是指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
總價,包括其他收入,以及相關的經濟效益。
根據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實際收入應當按照收入的市場價格折算為貨幣收入;正確
在公司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收入應進行專門評估,並在確定其價值後轉換為貨幣收入。
取得的貨幣收入為外幣的,以取得收入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為準。
市場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土地增值稅。當月分期付款取得的外幣收入,也應當按照實際付款日或者國家公布的當月1的市場匯率折合成人民幣。
(二)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根據稅法規定,在確定轉讓房地產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的項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相關稅費。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具體是指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其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價款”因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不同,有三種情況: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為企業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規定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價款。
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款項,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按實際支出額扣除。
第二,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
(1)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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