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如下:在會計學中,每個標準月是21.75天,乘以壹天8小時,正好是壹個月174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指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計算方法:
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全年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根據《全國放假和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全體公民放假調休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員工年平均月工作天數及工資折算方式調整如下:
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節假日)=250天/年。
季節性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65438+2月=20.83天。
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相應地,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
:綜合工時制度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有條件的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對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者其他考核標準,安排勞動者休息。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計算,分別以月、季、年為周期,但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特定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但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每月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和未超過該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但綜合計算周期內只有特定的壹天(或壹周、壹月或壹季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未超過的部分不得視為延長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