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確認收入:
這壹舞弊手段經常與會計人員錯誤的職業判斷聯系在壹起,即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業務確認為收入。主要包括:①在尚未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就確認收入;②對發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銷等業務提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③將向附屬機構出售產品確認為收入;④在客戶對該項銷售有終止、取消或遞延的選擇權時過早確認收入。
(2)虛構客戶:
有些上市公司通過偽造顧客訂單、發運憑證和銷售合同,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銷售發票等手段來虛擬銷售對象及交易;或雖以真實客戶為基礎但在原銷售業務的基礎上人為擴大銷售數量,使公司在該客戶下確認的收入遠遠大於實際銷售收入;或在報告日前做假銷售,同時增加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再在報告日後以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名義作退貨處理從而虛增當期利潤。
(3)擴大銷售核算範圍:
主要手段如下:①將銷售回購、售後租回等業務確認為收入;②將委托加工業務的加工發出以及收回通過對開發票方式分別確認為銷售以及購買業務;③將非營業收入虛構為營業收入。就是互相交易,彼此虛增資產和收益,這種伎倆最適用的場所是壹方提供勞務另外壹方提供商品。由於直接對敲容易引起審計師懷疑上市公司會經過中間橋梁公司,A賣給B, B賣給C,C再賣給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