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要承擔經濟責任。
二是情節嚴重的,財務會計和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不能再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推卸或減輕責任。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