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壹步規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確定本納稅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第三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的,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也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照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進行匯算清繳。第四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匯算清繳應退稅款。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況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五條納稅人在65438年2月或第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六條納稅人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或者備案的事項,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照有關程序、時限和報送資料的要求及時辦理。第七條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第八條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下列有關資料: (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三)備案的相關信息;(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分支機構的稅收征收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款情況;(5)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項目、理由、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應附納稅調整書;(六)涉及關聯方業務的,同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年度關聯業務報告表》;(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納稅人以電子方式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留存相關資料或者附報質量納稅申報表。第九條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或者完成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延期申報。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間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期間重新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第十壹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少於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匯算清繳應納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稅,或者征得納稅人同意,抵扣下壹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納稅手續。第十三條對跨地區經營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得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和費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再報總機構統壹匯算清繳。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經營收支納入總機構的匯算清繳,並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第十四條經批準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應當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和各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便統壹辦理匯出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款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時限的要求,自主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款企業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的時限。成員企業向匯款企業提交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第十五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統壹部署,組織安排每個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匯算清繳管理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要充分協調配合,做好匯算清繳管理工作。第十七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前和匯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壹)以多種形式宣傳,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制度和納稅程序;(二)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了解匯算清繳的範圍、時間要求、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應當註意的事項。(三)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納稅人開具匯算清繳的表格、憑證、票據和賬簿。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當及時告知企業按照規定補足相關資料或者不完整項目。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後,應當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的邏輯性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計重點主要包括:(1)納稅人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是否壹致,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二)納稅人是否彌補了以前年度的虧損和下壹年度應彌補的虧損。(三)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4)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跨地區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經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五)納稅人是否有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列明的預繳金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金額壹致。(六)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與其他稅種之間的數據和邏輯關系是否壹致。[2]第二十壹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企業所得稅預繳和納稅人日常征管情況,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初審,並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繳、退稅或繳納下壹年度應納所得稅等事宜。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做好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匯總納稅企業的協同管理工作。(壹)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企業匯總或匯總納稅申報時,發現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申報內容需要進壹步核實的,應向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稅務調查函;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對調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實結果發送總機構或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二)總機構和匯出企業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後,應對總機構和匯出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進行相應調整。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結算管理辦法
為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壹、匯算清繳對象(壹)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無論盈利還是虧損,均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和本辦法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2)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與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1。在中國境內臨時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滿1年,年中終止經營活動,已結清稅款;2.結算期間已辦理銷戶;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參加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壹)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三。申報納稅(壹)企業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如實填報下列報表和資料:1。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3.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報送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申報期可適當延長。(三)企業采用電子方式申報納稅的,應附報紙質量的納稅申報材料。(四)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附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後需要辦理所得稅退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項通知書》(見附件1、附件2)後,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款退庫或辦理退稅手續。(六)經批準合並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執行合並納稅的機構或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取得《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匯繳憑證》(以下簡稱匯繳憑證,見附件3);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申報憑證及其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機構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納稅申報憑證,且匯款機構未提供延期納稅申報批準文件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其他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核對、核實或核定,並計收補稅和進行處罰。(七)企業因特殊困難需要延期繳納滯納金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八)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九)企業報告期的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次日為報告期的最後壹天;期限內連續三日以上有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天數順延。四。法律責任(壹)企業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者報送資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補報。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又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報送外,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並對逾期未申報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限期繳納。 企業應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見附件4)後,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二)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完成外,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其滯納金。(3)企業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五、本辦法自2008年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