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斷會計政策變更的交易或事項是否影響所得稅
企業在壹定時期應交納的所得稅等於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而應納稅所得額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納稅調整項目計算得出的。由此可見,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會計利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存在著差異。
對某壹會計期間而言,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不外乎以下四種情況:
第壹,會計當期確認收益,而稅法不予確認。
第二,會計當期確認費用,而稅法不予確認。
第三,會計當期不予確認收益,而稅法當期確認收益。
第四,會計當期不予確認費用,而稅法當期確認費用。
第壹、四兩種情況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減去相應的收益或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第二、三兩種情況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加上相應的收益或兼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對會計政策變更而言,主要存在於上述第壹、第二兩種情況中。會計政策變更涉及會計收益或兼用發生變化的,必然影響到企業會計利潤發生增減變化,但是否調整所得稅,不能以企業會計利潤的變動為判斷標準,而應以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引起應納稅所得額發生增減變動為判斷標準。如果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既使企業會計利潤發生增減變動又引起應納稅所得額發生增減變化,就必須對所得稅進行調整;如果某項會計政策變更,只引起企業會計利潤發生增減變動,而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不需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具體可按以下原則進行判斷:
第壹,影響企業會計利潤變化的收益和費用項目,在稅法上對該部分收益和費用予以同時確認的交易或事項,通常需要調整所得稅。如因會計政策變更,使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標準發生變化,從而引起主營業務收入發生增減變動,會計制度和稅法均把主營業務收入作為利潤的組成部分,在實現的當期予以確認。所以,會計政策變更使主營業務收入發生增減變動的,就需要調整所得稅。
例壹、某上市公司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認1998年起由完成合同法改為完工百分比法。假設所得稅稅率為33%,所得稅按遞延法核算,稅法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過程如下:
第二,影響企業會計利潤變化的收益和費用項目,在稅法上對該部分收益和費用不予以確認的永久性差異,通常不需調整所得稅。如企業獲得的國庫券利息收入,當投資企業所得稅率不高於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時(此時為永久性差異),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在會計上增加了會計利潤,但在稅法上免交所得稅,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因會計政策變更而引起國庫券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投資企業所得稅率不高於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發生增減變動的,不影響所得稅,在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時不調整所得稅。
例二、某上市公司從1995年起壹直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所得稅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公司於1996年1月1日對華南公司投資4500萬元,持股比例為30%,從1998年開始由成本法改按權益法核算。華南公司1996年和 1997年的凈利潤分別為1000萬元和2000萬元(假設華南公司除了凈利潤外,無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事項),該公司1997年從華南公司分回現金股利 200萬元,如華南公司所得稅率亦為33%。則成本法改為權益法的計算如下:
再比如,企業提取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各項準備,會計上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就作為費用或損失處理,沖減了當期損益,但稅法上在計提各項準備時不確認該費用或損失。因此,因會計政策變更而引起各項損失準備發生增減變化的,雖然影響了企業的利潤總額,但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則不需調整所得稅。
第三,影響企業會計利潤變化的收益和費用項目,在稅法上對該部分收益和費用予以確認的時間性差異,通常需調整所得稅。比如,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所得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時(此時為時間性差異),稅法上要求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補交所得稅,這時需要調整所得稅。
例三、接例二資料,假設華南公司所得稅率為15%,則成本法改為權益法的計算過程如下:
1996年所得稅影響額=300÷(1-15%)×(33%-15%)=63.53(萬元)
1997年所得稅影響額=400÷(1-15%)×(33%-15%)=84.7(萬元)
再如,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因會計政策變更,而使折舊費用發生了增減變化,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在會計上和稅法上均予以確認,只是對某些固定資產在確認的時間上不同產生了時間性差異,所以,因固定資產折舊而引起的利潤變化,亦應調整所得稅。
例四、接例二資料,該上市公司從1995年12月30日起開始使用的某項固定資產,從1998年年初開始,由直線法改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該固定資產的原價為8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與稅法折舊年限相同,不考慮凈殘值)。按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折舊政策變更的計算如下:
1996年所得稅調整額=(8000×2÷10-8000/10)×33%=264(萬元)
1997年所得稅調整額=[(8000-8000×2÷10)×2÷10-8000/10)×33%=158.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