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前款所稱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的固定資產包括:
(1)受酸堿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常年處於震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築物;
(2)因提高利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於晝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合作期限短於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折舊年限,合作期滿後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53號):東北地區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除外)可在現行折舊年限基礎上縮短不超過40%。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老工業基地資產折舊攤銷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財稅[2005]17號;
1.財稅[2004]153號文件規定的縮短折舊年限不超過40%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2004年7月1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4年7月1以前購置的尚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企業在2004年7月1日之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折舊年限的基礎上縮短不超過40%的折舊年限。
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現行規定”中關於折舊年限的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門財務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2004年7月1前,企業已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分散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規定的減少固定資產折舊余額法或年限總和法,不得變更為縮短折舊年限法。
三、對2004年7月1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除外),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減少余額或年數總和方法中的壹種,不得重疊。上述方法確定後,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四、企業可在不超過40%的範圍內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且該比例在以後年度內不得隨意調整。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範圍確定後,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天津濱海新區也有類似規定。關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請參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通知》。
妳的車輛由10年改為5年,還是符合稅法規定的。所以與上述文件無關,可以正常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采用未來適用法(申請中要寫明計算方法和過程,可以舉例說明)。這樣計提的折舊是可以稅前列支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接受備案,否則有風險,他會用妳之前向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10年來處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