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下列情形不屬於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或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出售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稅方法:
壹般納稅人的應稅行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壹般納稅人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某些應稅行為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但壹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稅。
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1納稅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自有房地產項目的企業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2.征稅範圍: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的註釋,房地產行業主要涉及以下稅目:
(壹)房地產企業銷售自有房地產項目為銷售房地產稅項目;
(二)房地產企業自行出租開發費的房地產項目(含商鋪、寫字樓、公寓),適用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房地產融資租賃服務(不含房地產售後租回融資租賃)稅目。
3.稅率和征收率:
1.房地產企業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適用的稅率為11%。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和租賃不動產,以及普通納稅人提供簡易計稅方法選擇銷售和租賃不動產業務,征收率為5%。
3.境內買方為境外單位或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應按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就稅制而言,壹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