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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固定資產的盤盈?

1.企業分配固定資產時,應先確定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凈值,再進行調整。

盤盈期間的會計分錄:

(1)借方:固定資產。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調整所得稅;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二、固定資產損失造成的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按管理權限審批處理報告時,按可追償的保險賠償金或過失賠償金追償損失;

短缺情況下的會計分錄:

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固定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

批準後:

1)可獲得保險賠償或過失賠償。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和溢余。

2)按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

借:營業外支出-存貨損失。

貸款: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和溢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