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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簡易房,臨時用於員工辦公,地稅局說要交房產稅,我已入開發成本,該如何賬務處理?

1986年9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壹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第十九條還明確:“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仔細分析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發現財稅地〔1986〕8號文第二十壹條規定不予征稅的臨時性建築物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壹必須為基建工地服務,其二必須處於施工期間。

如果妳們是為基建服務,就不需要繳納,除此之外,需繳納,繳納的房產稅仍然計入開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