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收入是指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1)社會地質勘查工作收入是指地質勘查單位承包社會地質勘查工作和勘查項目取得的收入。
(二)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是指地勘單位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自己的地質成果,以及經批準轉讓國家地質成果取得的凈收入(不包括轉國家基金的部分)。
(3)多種經營收入是指地勘單位在多種經營中取得的收入,包括:①子公司獨立核算的多種經營企業的營業收入;(2)地勘單位統壹核算的多種經營項目的產品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三)協助生產單位和其他下屬單位對外提供修理、運輸、加工、咨詢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地勘單位除上述收入以外,銷售物資、出租固定資產、轉讓無形資產等其他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營業收入實現的確認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營業收入的實現有兩個條件:壹是商品和產品已經發出或勞務已經提供;二是已經收到價款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證據。地勘單位無論采取何種管理模式或項目,都應在此基礎上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壹)確認社會地質勘查工作收入
地勘單位承包社會地質勘查工作,因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實現確認方法也不同。
(1)合同完成後,壹次性結算價款的工程,在合同完成後,地勘單位與承包單位結算合同價款,並取得承包單位的簽證認可,確認為收入的實現。已實現收入是地勘單位與承包單位結算的工程價款總額。
(2)對於采用分期結算、合同完工後再清算方式的工程,應當分期確認工程價款收入的實現,即在每個結算期末,與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工程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實現。本期實現的收入金額就是本期應結算的工程價款金額。
(3)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項目,采用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和時間,在與承包單位結算合同價款時,壹次性或分次確認為收入。本期實現的收入金額就是本期應結算的合同價款金額。
(2)地質成果轉讓收入的確認
轉讓地質成果的收入,應當在地質成果資料正式移交給轉入方,收到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
(三)多元化經營收入的確認
壹般多種經營收入應在商品和產品已經發出或勞務已經提供,價款已經收到或收取價款的憑據已經取得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由於多種經營項目涉及多個行業,壹些特殊經營項目收入的確認可以參照類似行業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定辦理。
(4)其他業務收入的確認
其他業務收入應在收到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
三、營業收入的會計處理
地勘單位應設置“營業收入”科目,核算和反映日常業務活動中取得的各類收入,並按社會地質勘查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對於各種規模較大、收入較高的經營項目,可單獨設置明細賬戶(或賬套)進行核算。
(1)社會地質勘查項目收入,借記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貸記營業收入——社會地質勘查收入。
(2)轉讓自有地質成果實現的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收入——轉讓地質成果收入”科目。實現國家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按收入數,借記“地質成果”科目,按其成本貸記“國家基金”科目,按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的差額貸記“營業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國家地質成果轉讓收入小於或等於實際成本的,應按轉讓收入數轉入國家基金,不涉及營業收入的會計處理。
(3)實現多種經營收入時,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多種經營收入”科目。
(4)實現的其他業務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期末(月末或年末)結轉當期已實現的收入和相應的成本。結轉收入時,借記“營業收入”科目(根據收入明細科目結轉),貸記“收入”科目及其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