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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的典型案例

註冊會計師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就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有人認為,由於會計和審計的專業性較強,壹般民眾在信息占有上處於弱勢地位,即使註冊會計師存在主觀過錯,相對人也很難予以證明,因此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註冊會計師,由其證明在執業行為中不存在過錯,有利於相對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公平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根據公平理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的壹種歸責原則。具體而言,即使註冊會計師在出具財務報告中嚴格遵守程序、也沒有主觀過錯,但由於其他原因造成了虛假陳述時,為了體現公平和正義,註冊會計師仍應承擔責任。

經典案例:

科龍電器民事賠償訴訟,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選擇對其進行審計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被告,是壹個非常不錯的選擇,因為德勤顯然比身陷囹圄的顧雛軍更有賠付能力。德勤需要充分舉證以表明自己在“科龍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該案件也將成為司法實踐中壹個開拓性案件,為股東民事賠償訴訟開創先例。律師團成員薛洪增律師認為,公司的獨立董事形同“花瓶”,椐新《證券法》,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可能因其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而被列為證券民事賠償的被告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