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有人認為,由於會計和審計的專業性較強,壹般民眾在信息占有上處於弱勢地位,即使註冊會計師存在主觀過錯,相對人也很難予以證明,因此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註冊會計師,由其證明在執業行為中不存在過錯,有利於相對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公平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根據公平理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的壹種歸責原則。具體而言,即使註冊會計師在出具財務報告中嚴格遵守程序、也沒有主觀過錯,但由於其他原因造成了虛假陳述時,為了體現公平和正義,註冊會計師仍應承擔責任。
經典案例:
科龍電器民事賠償訴訟,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選擇對其進行審計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被告,是壹個非常不錯的選擇,因為德勤顯然比身陷囹圄的顧雛軍更有賠付能力。德勤需要充分舉證以表明自己在“科龍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該案件也將成為司法實踐中壹個開拓性案件,為股東民事賠償訴訟開創先例。律師團成員薛洪增律師認為,公司的獨立董事形同“花瓶”,椐新《證券法》,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可能因其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而被列為證券民事賠償的被告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