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26家證監會派出機構發布了149份與財會工作或財會人員、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相關的行政監管措施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