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是,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分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是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並領導內閣,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會。另壹方面,國會也不能迫使總統及其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及其政府高官違反憲法或瀆職、失職時,國會才能對其進行彈劾。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總統的國家有多個(如德國、意大利等國都有總統,但只是虛職,總理是政府首長),但屬於總統制國家的只有美國。由於總統是政黨政治推選的代表,實質上政黨政治也是美國總統制的幕後之手。
日本:
日本實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國家象征,無權參與國政。國會是最高權力和唯壹立法機關,分眾議院和參議院。眾議院擁有480個議席,議員任期4年。參議院有242個議席,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壹半,不能中途解散。
國會作為立法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壹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分別由選舉產生的議員所組成。國會的權限如下: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作出對內閣不信任的決議,表決法律草案,決定預算,承認條約,對法官的彈劾審判,提議修改憲法等。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內閣行使的有關行政權對國會負有***同責任。內閣除了處理壹般行政事務以外,還要執行法律、處理外交關系、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制定政令。內閣總理大臣享有國務大臣的任免權,以保持內閣的統壹。
司法部門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簡易法院)組成。所有的法官都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最高法院院長根據內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內閣任命。法院有權認定壹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憲法。
英國:
英國是壹個單壹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威斯敏斯特體系)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
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目前為伊麗莎白二世。實際上,女王只擁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壹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托尼·布萊爾於1997年5月2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政府”或“國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壹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壹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壹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壹個穩定的政府。但是壹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壹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有時為了保持政府不垮臺必須訴諸極端的措施,例如將生病的議員“擡進”(wheeling in)議會投票來確保取得多數。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壹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壹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壹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壹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中壹般都會有壹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采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壹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壹個政黨占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壹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