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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三胎政策最新消息2022補貼

各市(州)衛生健康委,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梅河口市衛生健康局:

為貫徹落實好《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

的通知》(吉發〔2021〕34號),依法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進壹步明確統壹口徑,規範辦事流程,提升為群眾辦事水平,現將《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實施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月2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在實施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9月28日通過,自公布之日(9月28日)起施行。《中***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

的通知》(吉發〔2021〕34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已於2021年12月20日印發。現就《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實施方案》中明確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壹、關於生育政策的相關問題

(壹)生育和再生育政策。

1.關於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壹個子女的政策。《條例》第29條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壹個子女。按此政策自願申請生育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壹是戶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婦女。二是未生育過子女的婦女。三是達到《民法典》第1047條關於結婚年齡規定的婦女。四是決定終身不結婚或者雖結過婚但離婚後決定不再結婚的婦女。辦理程序:符合上述條件自願申請生育的婦女,到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申請,填寫《醫學輔助生育申請表》(樣表見附件),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蓋章後,申請人持申請表到有資質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機構實施醫學輔助手段受孕,受孕成功後持相關資料,到戶籍地鄉、鎮(街道)辦理生育登記,並發給《壹孩生育服務證》。

2.關於生育三個子女和再生育的含義。《條例》第30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本款所稱的“依法生育”是指依照《條例》規定的生育政策生育。“壹對夫妻”是指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公民,旨在提倡公民應當依法結婚後再生育子女。“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是指無論城鄉、地域、民族、初婚、再婚,壹對夫妻均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已生育的三個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生育至三個子女。再婚夫妻不考慮再婚次數和再婚前已生育幾個子女,只要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但復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本款所稱的“再生育”是指壹對夫妻生育四個及以上子女。

3.關於壹個子女殘疾再生育政策。《條例》第30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已生育三個子女,其中壹個子女評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其中壹個子女評為三級以上殘疾”是指壹個子女因殘疾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以《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不需要重新進行殘疾鑒定。

4.關於邊境縣(市、區)夫妻再生育政策。《條例》第30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戶籍及居住地在邊境縣(市、區)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是指夫妻壹方戶籍在邊境縣(市、區),並在邊境縣(市、區)居住的,均可以生育第四個子女。“邊境縣(市、區)”是指與外國地域毗連的縣(市、區)。包括集安市、渾江區、臨江市、撫松縣、長白縣、琿春市、龍井市、安圖縣、圖們市、和龍市、長白山池北區、池西區、池南區,***計13個縣(市、區)。

5.關於特殊情況再生育政策。《條例》第30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壹方患不孕癥,收養(包括違法收養)三個以上子女後懷孕和擬利用醫學輔助技術手段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是否患不孕癥,需要出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鑒定,這個醫療機構不需要衛生健康部門指定,但個體醫院及診所的診斷鑒定不能作為依據。

(2)夫妻生育了三個以上子女,需要用再生育子女的臍帶血為其同胞哥哥或姐姐治療血液疾病的。

(3)其他不可預知的個別情形。

(二)執行生育政策時子女數量計算問題。

1.應計入生育數量的子女:

(1)本人結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

(2)違法收養的子女。

2.不計入生育數量的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被拐賣生育的未在身邊的子女。

(3)合法收養的子女。

(4)本省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壹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後生育的不在內地定居的子女。

(三)生育政策的銜接問題。

1.2021年5月31日(含)以後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夫妻,均為政策內生育。

2.2021年9月27日(含)以前,生育四個及以上子女的,按原《條例》再生育規定執行。

3.2021年9月28日(含)以後生育四個及以上子女的,按新《條例》再生育規定執行。

二、關於獎勵政策相關問題

(壹)獎勵政策的銜接問題。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壹個子女的,仍執行獨生子女父母的有關獎勵政策,獨生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的,可繼續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以後只生育壹個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有關獎勵政策,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後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由發證單位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各項獎勵優惠待遇。

3.《實施方案》公布前,夫妻按政策生育子女的按原《條例》規定的產假、護理假執行;《實施方案》公布後按新增加的產假、護理假執行;未休完的,產假、護理假天數順延,已休完的不再補休。

(二)婚假、產假和護理假的執行問題。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和生育的,不享受《條例》和《實施方案》規定的婚假、延長產假、護理假待遇。

2.再婚夫妻與初婚夫妻同樣享受《條例》規定的婚假待遇,但復婚的除外。

3.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地工作的,除享受《條例》規定的婚假外,所在單位應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按照《實施方案》第7條規定:在國家98天產假基礎上,按政策生育女職工產假增至180天,男方護理假在15天基礎上增至25天。另外,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令第619號),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按照《條例》第42條第六項規定: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壹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工資原額”是指本人正常工作期間扣除養老、醫療等保險和稅費後的全部工資。

6.婚假、護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產假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業或者系統內部規定的假期。

(三)其他獎勵政策。

1.建立育兒補貼制度。《條例》第4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育兒補貼制度,不斷完善促進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制度實施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此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條例》規定,應當建立育兒補貼制度,完善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補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狀況設定。省級財政根據各市(州)、縣(市)制度實施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2.支持設立育兒假。《條例》第42條第三項規定: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父母育兒假。《實施方案》第7條規定:選擇有條件地區或企事業單位,率先實行父母育兒假試點,實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兒假。為緩解家庭養育子女負擔,提倡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率先實行父母育兒假,其他單位可根據實際合理安排。假期20天為全年累計不超過20個工作日。

3.子女入托(園)、入學、就醫補助政策。《條例》第42條第四項規定: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根據情況”是指根據單位的經濟財力情況。已出臺相關政策標準的地區按原有政策執行,根據經濟財力狀況可調整補助標準,未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的地區可依據此規定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

4.邊境線新生兒獎勵政策。《條例》第42條第五項規定:對邊境線壹定範圍內有新生兒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按照《中***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省邊境空心村問題若幹政策措施》(吉辦發〔2021〕25號)文件執行。即對距邊境線3公裏範圍內有新生兒出生的家庭,給予壹次性3000元獎勵。獎勵要求:壹是距邊境線3公裏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劃定,如果邊境村有壹戶村民在邊境線3公裏範圍內,所在村均享受該政策。二是戶籍在該村並在該村居住的。兌現辦法:有新生兒出生的家庭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上報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向所在縣級財政申請獎勵資金,每年12月底前壹次性發放。資金來源:獎勵資金由所在縣(市)級財政支付,省與縣(市)按照6:4比例分擔,省級補助資金於次年根據發放情況據實結算。

5.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條例》第47條第二項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此規定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獎勵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發〔2004〕16號)文件執行。

三、關於生育屬性認定和統計口徑問題

(壹)生育屬性認定的政策銜接問題。

1.對2021年5月31日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已經依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並執行完畢的,維持原處罰決定;已經作出征收決定但未執行完畢的,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征收;已經提交法院強制執行但未執行的,可申請撤銷或結案處理;尚未調查或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再進行受理、處理。

2.對2021年5月31日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已經處理完結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尚未處理的,有的是程序違法,有的是身體原因不宜采取補救措施,有的是蓄意超生、隱瞞不報,應當根據不同的情形和情節處理。對在組織初核前主動如實報告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黨紀政務處分。對故意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刻意隱瞞不報超計劃生育生育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

(二)相關統計口徑問題。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育第壹、第二、第三個子女的為非婚生育,可統計為政策內生育。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育第四個子女的,即使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情形,仍統計為政策外生育。

2.不符合《條例》再生育條件,超數量生育子女的,統計為政策外生育。

3.男女壹方或者雙方在各自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生育的,統計為政策外生育。

4.符合《條例》再生育規定,再生育子女時未領取再生育服務證的,統計為政策內生育。

5.壹方戶籍在外省(區、市)的夫妻,不符合本省《條例》再生育規定,但符合外省(區、市)再生育規定,且在外省(區、市)領取了再生育服務證的,統計為政策內生育。

6.符合生育或者再生育政策,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數量超過《條例》規定數量的,統計為政策內生育。

7.壹孩、二孩、三孩孩次統計時,按辦理壹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務證分別統計,四孩及以上按再生育服務證統計。

四、關於生育登記有關問題

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相關制度,把生育登記和出生信息統計作為出生人口監測的重要途徑,推動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把生育登記與婚姻登記、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發放葉酸、孕產婦建檔立卡等工作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生育登記、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壹件事”聯辦。

(壹)登記對象。夫妻依法生育子女的,實行生育登記。夫妻在生育前進行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後及時補登。

(二)登記內容。生育登記的內容壹般包括夫妻雙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現子女信息等。登記時,夫妻雙方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婚育情況承諾書等相關材料。能夠通過人口信息相關系統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三)登記機構。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育登記服務的組織領導工作。鄉鎮(街道)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或衛生健康服務政務窗口具體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工作。村居(社區)衛生健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四)登記方式。夫妻可在壹方戶籍地、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辦理生育登記。無法親自辦理生育登記的,可委托村居(社區)工作人員代為辦理,也可通過省衛生健康委網上辦事大廳、“吉事辦”移動客戶端等信息平臺申請辦理。

五、關於計劃生育相關證件辦理問題

(壹)生育服務證辦理問題。

1.夫妻有生育子女意願的,按照生育登記要求完成登記後,由鄉鎮(街道)辦理機構發給壹孩、二孩或者三孩生育服務證。

2.已經生育第壹、第二或者第三個子女,未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出具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婚育情況承諾書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予以登記,補辦生育服務證。

3.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育第壹、第二或者第三個子女的,需補辦結婚證後按第2條程序申請辦理。

4.有意願再生育的夫妻,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再生育相關條件的證明材料,經夫妻壹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負責計劃生育的工作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審核。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予以辦理再生育服務證。

(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問題。

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只生育壹個子女期間(2015年12月31日前),夫妻自願終身只生(養)育壹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夫妻雙方或壹方戶籍在本省的育齡夫妻,只生育壹個子女,且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在獨生子女十八周歲前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無子女的夫妻,收養壹個子女(包括單身公民合法收養壹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壹方無子女,另壹方有壹個子女並不再生育的。

(3)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現為單身或者再婚未再生育的。

3.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由夫妻雙方***同申請(單身的除外),並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婚育情況承諾書。

(2)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收養證)。

(3)單身公民合法收養壹個子女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需要出具身份證和收養證外,還應簽署婚育情況承諾書。

4.符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獨生子女已滿十八周歲未辦理的或者辦理後丟失的,不再辦理和補辦。符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條件未辦理以及辦理後丟失的,不影響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待遇。

(三)網上辦證問題。

1.實行網上辦理計劃生育證件。申請人可在村居、鄉鎮(街道)或者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均可申辦計劃生育證件。

依托全員人口信息平臺,網上傳輸證明材料,縣、鄉、村級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網上同時審核,逐級加蓋電子印章,首接部門輸出計劃生育證件。

2.夫妻離開戶籍所在地,通過登錄“吉林省人民政府網上辦事大廳”“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計劃生育辦事服務大廳”或“吉事辦”小程序實現異地網上辦理。

3.鄉、村級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每天應當登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