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無論在什麽情況下都不能直接作出對當事人處以20天的拘留處罰決定,只有在處罰合並執行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達到20天的拘留時間。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其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