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分居不離婚如何解決
壹、老婆拖著不肯離婚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而另壹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壹方不同意離婚怎麽辦之法院調解 《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壹方不同意離婚怎麽辦之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壹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壹次訴訟壹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壹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二、什麽情況下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關於訴訟離婚的情形可概括為以下幾種: 1、離婚只是單方意願,對方根本不同意離婚。 2、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無法達成壹致意見的。 3、壹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壹方想要離婚的。 4、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想要離婚的。 5、壹方人在國外學習或工作,無法回國;另壹方在國內,想要離婚的。 6、雙方就離婚、財產、子女等問題能達成壹致意見,但是沒有時間回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可以選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走無爭議離婚的訴訟程序解除婚約關系。 7、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想通過法院調解書的方式來增強協議的效力,也可以選擇走無爭議離婚的訴訟程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大多時候離婚其實都是需要當事人雙方都達成壹致,不過這卻是針對協議離婚而言的。那要是其中有壹方就是死活不肯離婚的話,意味著協議方式走不通 那麽當事人可以考慮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滿足了訴訟離婚的條件,最終就算對方還是不肯離婚,其實法官也是會依法準許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 老婆分居不離婚如何解決2 壹、分居不離婚應該怎麽解決 既然分居那麽長的時間在法院上是屬於離婚事實的如果是壹方不同意另壹方可以起訴的壹般的話只要是有分居在兩年的證據都是會同意的。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 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壹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壹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 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壹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二、分居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1、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 三、分居離婚後財產怎麽分割 夫妻***同財產,壹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老婆分居不離婚如何解決3 壹、老婆拖著不離婚應該怎麽辦 訴訟離婚,如果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在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的,另壹方可以在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壹般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壹)、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壹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壹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壹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壹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壹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壹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壹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