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了獨生子女證還能生第二胎的。但是生了第二胎之後,獨生子女證就沒有效力了,當事人就無法享受獨生子女證的獎勵,也就是獨生子女證依法作廢。領了獨生子女證的家庭還可以再生第二個孩子,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可到壹方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登記,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二、生三胎有什麽配套措施
1、實施獎勵優惠,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要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
2、完善生育制度,善生育休假及保險制度。而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3、幫扶保障,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
4、保障女性合法權益,招收聘用女性企事業單位等,會帶來成本支出,這其中包括懷孕、生育、養育期間的壹系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