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壹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
鋰電池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電池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瓦特小時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電池上。
2、如果電池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鋰電池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瓦特小時數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來自祥鵬航空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