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準,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壹個或壹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改革開放以來,三資企業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系統壹個組成部分,辦好三資企業,對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擴大出口渠道都具有重要意義。
1. 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又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投資、***同經營、***擔風險、***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 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占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壹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 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 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2. 中外合營企業 中外合營企業,又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舉辦的,按合同規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進行經營的非股權式的經濟組織。合營方式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為實施某壹項目或***同進行某壹經濟活動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組織。中外合營企業壹般是由中國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勞動力或現有廠房、設備和相應的水電設施等;外國合作才提供資金,先進設備和技術、材料等。
中外合營企業的特點是:
(1) 中外合營雙方要以法人身份簽訂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並按合同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有獨立資格的合營實體。
(2) 合作各方權利、義務必須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在合同中要明確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壹般不以貨幣折算的投資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資額計股分配利潤。合作各方對收益分配和風險、債務的分擔,企業經營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滿的清算方法等,都應在合同中規定。
(3) 提供合作條件的合作經營企業、註冊醬有三種方式:壹是以外國合作者無息提供的資金、設備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現金為註冊資金;三是將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均折算為投資本金作為註冊資金。目前多選擇第三種方式。
(4) 全營企業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資,在未滿的合營期限內,仍應按原投資額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否則,還本後合營企業萬壹出現虧損,則無法償還,對債權人的利益無法保證。
3.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又叫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外資企業是在中國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大部分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進行。因此,凡符合中國法規關於法人條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2) 我國目前的外資企業僅是相對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營企業而言,由於它的投資者不壹定只有壹個,可以是由幾個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所以他不同於國際上通常講的 "獨資經營企業"。
(3) 由於外資企業是由外商自己投資和經營,不能直接向我國企業轉讓技術,因此,在我國設立的外資企業必須是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或產品出口型企業。
(4) 外資企業的最主要特點是:自投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享其利。
4. 三資企業的區別:
(1)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是公司形式的企業單位,屬於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 中外合營企業是壹個合夥企業,組織形式不明確。它可以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有獨立的財產權;也可以是壹個松散的經濟聯合體,不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它的主要依據是雙方鑒定的合同和企業的章程。 外資企業大都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的全部註冊資本為外國投資者投入,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投資方式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合營各方必須都投資,投資內容包括:現金、工業產權、實物和場地使用權。這些投資壹律折算為註冊的幣值,從而確定各自的股份。其註冊資本是合營各方認繳資本的總和。 中外全營企業投資,可以采用合資經營的出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合營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包括現金、工業產權、實物和場地使用權)。但合營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必須折算為註冊的幣值,因而沒有可比的數量概念,也就沒有股份的比例。 外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是外商獨自提供,其註冊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資本回收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的盈虧分配是嚴格按合營各方股權比例進行的。合營過程中,只要投資比例不變,盈方比例不變,合資各方只能從企業獲得的利潤中回收資本。合資期滿後,中方如將企業承接下來,還需支付外方投資者所分得的部分資本。 中外合營企業的盈虧是按合同規定分配的,其投資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設備折舊費方式進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舊還本,需在合同約定合作期滿後,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外資企業的利潤、虧損不涉及中方,其資本的回收只能從企業的利潤中獲得或企業依法解散時回收。
(4)經營方式管理方式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的管理制度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是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經營決策下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中外合營企業如果是法人企業則管理制度與中外合資企業相同,也可以單獨由中方和外商組成經營管理機構進行經營管理。中外合營企業的管理方式比較靈活。 外資企業也設董事會,但經營管理方式更加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