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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診所開業條件

備案診所開業條件如下:

1、規定了診所主要負責人職業年限有三年;

2、規定備案中醫診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17年印發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3、中醫診所的名稱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

4、舉辦中醫診所應保證消防安全,符合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5、中醫診所的負責人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診所,又名診療所、醫療所、衛生所、醫療室。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當在開展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即《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職業病類別和病種)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及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

(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副本及復印件;

(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等相關資料;

(三)相關的儀器設備清單;

(四)負責職業病信息報告人員名單;

(五)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