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計劃生育證明是在居住地所在地街道辦理。辦證條件: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辦證機構: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辦證材料。
法律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