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假離職證明的情況,是可以查出來。員工離職的,單位需要依法出具離職證明,並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保的轉移手續。員工則需要依法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證明的作用: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5、勞動者創業,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就會享受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造離職證明是違法行為,如果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離職證明必須要開,用以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是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