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孕婦受到驚嚇後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除非孕婦能夠提供造成實際損失的證據材料,比如醫院出具的收款憑證。如果僅僅是精神上受到了驚嚇,對孕婦本人及胎兒沒造成任何影響的,索賠訴求法院也不會支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千壹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並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壹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後向上壹級機關事故處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壹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