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2、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駕車低於規定最低車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校車安全註意事項如下:
1、乘坐校車前壹定要檢查校車的運營資質,不要乘坐不合格的校車。乘坐校車時不要將手和頭伸出窗外,乘坐校車時不要吃喝。上下公交車壹定要等校車停穩,有序排隊上下;
2、如果在乘坐校車時感到身體不適,壹定要立即通知老師和公交車司機,並及時去醫院治療;
3、校車要符合壹定的安全標準,校車的安全非常重要;
4、與普通公交車不同的是,國產校車有壹個從前擋風玻璃突出的車頭,可以在發生正面碰撞時為汽車提供足夠的緩沖空間;
5、有了足夠的緩沖區,沖擊力可以被吸收和分散,從而提高安全性;
6、校車尾部的車身結構也進行了加強,在發生追尾事故時,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車內乘客的安全;
7、校車停在路邊時,會有壹個標誌從車身側面伸出來。看到這個標誌後,後車司機應該停在校車後面等著,不允許超車。
綜上所述,駕駛校車壹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3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